分享成功

以案释法|物业公司擅自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案

       严禁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是物业管理的法定红线,擅自违规挪用,将面临责令退回、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。本期以案释法,剖析典型案例,共护业主权益。
基本案情
       资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物业公司)于2024年6月进驻沱东某小区开展物业服务,进驻后与小区业主签订了《前期物业合同》,约定“共有部分经营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(扣除比例为共有部分经营收入的45%)后的税后净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”。经查,2024年以来该小区产生共有部分收益16000元,物业公司根据《前期物业合同》扣除7200元作为管理成本,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仅能提供金额5011.9元的管理成本凭证(含人工费与税费),其余部分未能提供有效佐证资料。据此,认定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应扣除经营管理成本5011.9元,归还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为2188.1元。该物业公司及时认识到问题,在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前即将款项退还至业主共有收益独立账户,现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已足额归还。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,资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根据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,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93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。
法条链接
       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   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三)挪用、侵占、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。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,挪用、侵占、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,责令改正,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,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。
案例启示

       该案例警示,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归属全体业主,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单方面擅自扣除经营管理成本。物业若要列支相关成本,必须事先经业主共同决定,明确成本范围、核算方式,且每一笔支出都要有合同、发票、支付单据等完整凭证支撑;无凭据、无授权的扣减行为属于违规,极易引发纠纷,情节严重的还需退还资金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同时要注意,物业费已涵盖的基础服务,不得重复在公共收益中列支,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建账、专款管理,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明细,主动接受业主、业委会核查。
来源: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
本文来自网友发表,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,如存在侵权问题,请与本网站联系删除!
支持楼主

6人支持

阅读原文 阅读 5435 回复 4
举报
全部评论
  • 默认
  • 最新
  • 楼主
  • 寻找前世之旅 LV18 太上皇
    2楼
    了解详情
    11-4 16:44
    赞 回复
  • 张老太 LV18 皇太后
    3楼
    关注了解
    11-4 19:46
    赞 回复
  • 小网点 LV18 太上皇
    4楼
    关注学习
    11-4 19:46
    赞 回复
  • 益鑫 LV18 太上皇
    5楼
    保护护业主权益。
    11-4 21:19
    赞 回复
你的热评
游客
发表评论
最热资友圈
  • #大众网网友报到#

    ay1122

    5
  • 分享了图片

    ay1122

    5
  • 分享了图片

    ay1122

    5
  • 分享了图片

    ay1122

    5
  • 分享了图片

    ay1122

    5
  • 天天签到,领取专属福利#大众网网友报到#

    林玩子

    5
  • #风景随拍...快来晒出你身边的美好吧#

    益鑫

    1
  • #风景随拍...快来晒出你身边的美好吧#

    益鑫

    1
热点推荐

安装应用

随时关注身边时事,认识有趣的人

免费下载资阳大众网
这是app专享内容啦!
你可以下载app,更多精彩任你挑!
绑定手机才能继续哦!
绑定手机账号更安全哦!
绑定手机才能继续哦!
绑定手机账号更安全哦!